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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出台《校外午托食堂管理办法》

发布者: 日期:2012-3-15  点击次:51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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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记者12月15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,《深圳市餐饮服务(校外午托机构食堂)许可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‘办法’)已经出台,办法对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场所设置、面积、设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,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要申请餐饮服务许可,需提供至少7份材料。

    对于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机构,凡通过许可审查的,先发放临时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(有效期6个月),待申请单位获得民政部门核发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登记证书》或《民办非企业单位(合伙)登记证书》或《民办非企业单位(个体)登记证书》后再换发正式的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。

  校外午托机构,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,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、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。根据办法,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民用建筑物的3层以下,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,不得设在工业厂房、地下室、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;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,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;午托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,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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